碰瓷撞向独驾女子
2008年8月27日至12月12日,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吕某、薛某、许某及李某(另案处理)在海淀区等地利用骑自行车故意与独自驾车的女子相撞,并趁驾车人下车查看时行窃的方式盗取钱财,其中吕某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7494元,薛某与许某各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300元。2007年12月13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盗窃的会怎么判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薛某、许某结伙多次采取拍车的方式秘密盗窃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吕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前次犯罪未缴纳的罚金,应与其此次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许某盗窃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有其他严重情节。鉴于被告人薛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薛某、许某各有期徒刑6年、2年和4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0000元、4000元和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