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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招标“善意”提价 施工结束坐收“渔利”

2018年5月16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案情回顾:

董某在招标过程中“善意”地提醒投标方提高价格,待帮助对方中标后,再商议施工结束后向对方索取差价,因此侵占公司工程款6万元。近日,董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8月中旬,董某在北京甲超市有限公司负责某连锁家具城钢结构工程签订合同并负责牵头验收施工质量。招标时,共有五家施工队邀标。在第一次报价中,某施工队的负责人田某报价18万左右,董某和其约谈将价格压到15万,此时,田某的价格已经是邀标队伍中报价最低的。董某答应让他做这个工程,但要求其在签合同时把价格写成21万元,并承诺,结算时肯定不会亏欠其15万元的工程款,而多余的工程款则归董某所有。想到这个工程由董某负责验收,且对方承诺不会拖欠自己应得的工程款,田某也默认了。之后,董某以所有邀标队伍标准不统一为由,要求邀标队伍二次报价,利用这次机会,田某以21万元的二次报价顺利中标。

2010年9月初,工程验收通过,田某也如约拿到15万元的工程款。某天傍晚,在龙泽地铁站,田某将承诺的6万元给了董某。董某拿到钱后便开始请病假,不久提出离职。

近日,董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中董某是利用其负责招标、验收之便利向田某索取财物,但是,董某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董某索取的6万元钱,追根溯源来自于其公司的财产。董某事前与田某约谈,多写工程款,采用将合同价格提高、依据合同结算工程款的方式,将本单位6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并非收受他人的好处、回扣,所以,董某应当涉嫌职务侵占罪。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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