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打工窃走店内5600元现金,盗窃罪如何处罚
原告大学生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在河南郑州市西站东街同乐电玩城打工做服务员。刘某看到其主管经理放现金之处,遂其贪念,于2009年9月10日凌晨,趁其他人睡着时,偷走了放在游戏机下面的柜子里的现金,共计5600元。案发后,12月1日,刘某归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2010年7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