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团伙利用迷信活动实施诈骗
2011年7月3日,被告人粟某1、罗某某、粟某2、李某某和黄某某五人组成犯罪团伙,密谋诈骗他人财物。李某某和黄某某提供并驾驶两辆使用假车牌的小轿车,搭载一行人来到凭祥市,用假身份证入住宾馆。7月4日上午7时许,五人分工合作,李某某、粟某1、罗某某三人驾车在市区寻找目标,其他两人在市北大路翠园小区等候。随后李某某发现被害人宁某,三人假借寻找“老中医”之名,将宁某骗至翠园小区,粟某2装扮为“老中医”孙女,告知“宁某的女儿三日内有灾必须取钱做法事以消灾”。在其他被告人的共同哄骗下,宁某到中国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取出13万余元,加之随身现金2200元,将共计136949。6元交给了粟某1,后五人借口逃离了凭祥市。在返回南宁市途中,扣除相关花费,粟某1、罗某某、粟某2、李某某四人每人分得赃款27000元,黄某某得8000元。案发后,粟某1、粟某2共同退还了宁某34235元、罗某某、李某某每人退还了宁某34237元,黄某某退还了宁某34240元,其中被告人粟某2于2011年11月17日主动向凭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另外,李某某在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另一起诈骗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诈骗罪怎么处罚
2012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缺一不可,因此依法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五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实施诈骗,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均能主动积极的分别向被害人退赃,最终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部的弥补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五被告人依法均应酌情从轻处罚;粟某1、罗某某、李某某、罗春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法从轻处罚;粟某2主动向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粟某1等五人共同诈骗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警方反映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在共同诈骗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某、粟某2、李某某、黄某某在案件审理阶段每人主动缴纳罚金7000元。
法院综合案情及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粟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粟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