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资深律师
咨询热线:1367791321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文章列表

冒名贷款挪用资金,挪用资金怎么处罚?

2015年5月18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冒名贷款挪用资金

1994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原宜春市袁州区信用合作社竹亭信用社协管员曾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冒用他人名义从竹亭信用社贷款2。14万元,并将18位贷款户的贷款本息金9。03万元据为己有,至今尚未退还。

被告人曾某辩称,自己从未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

曾某的辩护人认为,曾某对三次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事实提出异议,要求对具体的金额予以核实,同时表明曾某系初犯,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挪用资金怎么处罚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至今未予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曾经承认自己三次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且有证人证词佐证,对被告人提出的未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异议不予支持。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2009年1月7日,袁州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6年。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7791321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ushunru.cn/art/view.asp?id=81834275636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碰瓷撞向独驾女子,盗窃的会怎么判刑?
  • 2.课外打工窃走店内5600元现金,盗窃罪如何处罚?
  • 3.机动车买受人与无偿帮工肇事司机的连带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振英等对被告人荆荣刚等民事赔偿案
  • 4.张安平、张金龙寻衅滋事案
  • 5.利用招标“善意”提价 施工结束坐收“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