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南昌资深律师
咨询热线:13677913215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城市规划
房产买卖
经济犯罪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买卖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城市规划
房产买卖
经济犯罪案例
合同常识
交通法规
刑事案例
经济犯罪法规
合同履行
合同法规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合同知识
文章列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2018年6月29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必要的费用。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67791321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ushunru.cn/art/view.asp?id=91805833633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2.公有住房如何申请租金减免?
3.装修省钱4秘笈—设计、购料、监管、减浪费
4.物业交割应该关注哪些问题
5.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