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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发财盗窃一案

2017年10月7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潭发财,又名潭三孩,男,1975年3月16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潭发财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潭发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1月份某一天夜,被告人潭发财伙同其二叔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爪营乡黄窑村村民陈×南河沿的地里盗走杨树四棵,价值633.6元。
2、2008年1月份某一天夜,被告人潭发财伙同本村村民刘××、何××(二人均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爪营乡黄窑村村民武××南河沿的地里盗走杨树五棵,价值64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潭发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潭发财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月份某日夜,被告人潭发财伙同其二叔潭××到爪营乡黄窑村村民陈×南河沿的地里盗走杨树四棵,价值633.6元。
2、2008年1月份某一天夜,被告人潭发财伙同本村村民刘××、何××(二人均另案处理)到爪营乡黄窑村村民武××南河沿的地里盗走杨树五棵,价值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潭发财供述;2、同案犯何××的证言;3、失主陈×、武××陈述;4、书证:被告人潭发财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笔录;5、鉴定结论: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08)180号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潭发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潭发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金亮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亓国战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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