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资深律师
咨询热线:1367791321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交通罚没款滞纳金该怎么计算

2018年4月27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4年5月25日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放火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因与其丈夫王某某对租给被害人魏某某开设的君悦宾馆的产权问题发生争吵,后于当日15时许驾车来到该营业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宾馆一楼108房间的床单点燃,被刘某某用拖把扑灭,又到102房间点燃床单,并通知住宿旅客离开宾馆。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正在宾馆二楼205房间点燃床单的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并将宾馆内的火扑灭。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3800.00元。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共场所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刑期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的丈夫王某某将其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市场3号楼12号的营业房租赁给被害人魏某某开设君悦宾馆,该宾馆分上下两层,东侧为盛祥汉餐,西侧为台球室。2014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与其丈夫王某某因该营业房的产权问题发生争吵。当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车来到君悦宾馆称要烧毁宾馆,要求魏某某搬离宾馆,魏某某阻拦无效,周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宾馆一楼108房间的床单点燃,被宾馆服务员刘某某用拖把扑灭,后又到102房间点燃床单、床垫、枕头,并通知宾馆住宿旅客离开,后又到宾馆二楼205房间点燃床单、床垫时,被接到报警的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宾馆内的火被扑灭。后经永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君悦宾馆被烧坏物品价值38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魏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0元。被害人魏某某对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情况;

二、房屋租赁协议,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丈夫王某某将营业房租赁给被害人魏某某开设君悦宾馆的事实;

三、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被烧物品种类以及现场概貌;

四、住宿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日有6名顾客登记入住君悦宾馆的事实;

五、调派出动单,证实永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永宁中队于2014年6月2日15时46分接火警后于15时48分派水罐消防车到君悦宾馆实施火灾扑救的事实;

六、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烧坏物品价值;

七、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的经过;

八、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6月2日下午3时许,其正在君悦宾馆二楼208室看电视,周某甲推开其房间让其赶快走,其看到门外楼道有烟,便问周某甲下面是否着火了,周某甲说是的,其就赶快收拾好东西下楼,到楼下见靠近吧台的两个房间都在冒烟,其出了宾馆看热闹时,消防车过来了。后其听说是周某甲放的火;

九、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6月2日16时许,其在君悦宾馆二楼打扫卫生时,听到楼下有人吵架,其下楼见是老板娘魏某某和周某甲在108房间门口争吵,周某甲一手拿着床单,一手拿着打火机点床单,并让魏某某将宾馆搬走,床单烧着后其用拖把将火苗扑灭,周某甲又跑到102房间将靠门的一张床的床单、床垫、枕头点燃,其与魏某某劝阻无效,魏某某就报警了,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又上二楼将楼上205房间被点燃的床单和床垫扔下来,将周某甲从二楼带下来走了;

十、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周某甲哥哥。其与周某甲的丈夫王某某在2010年9月合伙购买了望远镇四季鲜市场3号楼12号营业房,当时其出资40万元,王某某出资38万元,房产证写着王某某的名字。后因其与王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称给其40万元,营业房产权归他所有,但40万元钱要等到以后有钱再给其,其未同意并与王某某争吵过几次。为此事周某甲与其丈夫经常发生争吵,其家亲戚也去调解过,但王某某坚持要将房子收回归他所有。周某甲就是因为此事在与其丈夫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到君悦宾馆放火的;

十一、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日15时许,周某甲来到其开设的君悦宾馆称她家出矛盾了,房子不租给其了,要其赶快搬离,否则就点火烧宾馆。其进行阻止并称要报警,周某甲对其说你爱报警就报吧,之后拿出打火机走进108房间点火,其与清洁工上前阻止并扑灭,周某甲又到102房间点火,其见阻止不了,就打110、119报警了。102房间起火后,宾馆客人都往出跑,周某甲又到二楼205房间继续点火。过了十几分钟公安人员和消防人员赶到将周某甲从205房间带出来,消防人员将火扑灭了。其三间客房内所有床上用品,床单、褥子、被子、被套、枕头、枕套、床垫等全部被烧坏了,102房间的床也被烧坏了;

十二、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十三、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2日15时许,其与丈夫王某某在家里因出租给魏某某的营业房产权问题发生争吵,其一气之下开车到君悦宾馆要求魏某某将宾馆的人全部赶走,将宾馆东西赶快搬离,其要点火烧房子,为此其与魏某某发生争吵。后其走到门口的客房将床单拉出在一楼楼道点燃,但被清洁工用拖布扑灭。后其又到第二间房子拉起一张床单点燃,因火势不大,其就将床单放到床垫上,将枕头也放到上面一起烧,当时只是冒烟,火着不起来,其就上楼挨个房间让客人离开。客人都走后其下楼见火未烧起来,其上二楼一间房内从窗户看到警察到了,就提了一张床单点燃,警察上楼将其抓获,之后又将楼下的火扑灭。营业房是其哥哥与其家各投资40万元购买的,房产办在其丈夫王某某名下,现在其丈夫不承认房子有其哥哥的一半,为此其与王某某经常打架。其点火烧营业房的目的是通过烧房子的行为,让警察将其抓了,迫使其丈夫与哥哥将营业房问题解决了,其是想以点火烧房子的行为吓唬他们。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家庭纠纷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造成经济损失380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周某甲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建军

人民陪审员  邓金珍

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茹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7791321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ushunru.cn/art/view.asp?id=91255650869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南昌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
  • 2.男子杀情妇拐卖外甥又活埋表妹 妻子恐被杀报案
  • 3.张暴武等人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 4.广东陆丰销毁约340吨走私旧服装
  • 5.交通罚没款滞纳金该怎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