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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2015年4月21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以交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买卖合同不以货物生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不以是交货地为履行地。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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