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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祖军犯盗窃罪一案

2017年10月20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祖军,又名李大军,男,1986年7月1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祖军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李祖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被告人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于2009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祖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0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祖军趁替其妻姜某值班的机会,多次盗窃泌阳县药品公司盘古药品连锁二部的药品,价值29000余元,被告人李祖军将盗窃的药品低价卖给康某,康某在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以26000余元价格收购。被告人李祖军出卖药品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给被害单位29083.51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请求对被告人李祖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原有供述,证人刘某、康某、姜某、涂某、段某、段某某、林某、王某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药品公司证明,收购药品入库清单归纳表,退款收条,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军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且在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其亲属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一峰
审判员 刘书亮
审判员 马富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党书明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779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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