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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抢劫罪

2017年9月26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东方网7月21日消息:网传重庆合川一名年近6旬的男子,因偷走一只鸡,被合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今日上午,重庆合川法院通过华龙网对此作出回应。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交通街华西医院对面的一个垃圾站处,盗窃被害人胥某某喂养在此的一只母鸡。

  谢将鸡藏在其腋下正欲离开时,被胥某某发现。胥当即要求谢将母鸡退还,谢威胁胥“你要纠缠,我用刀砍死你”。

  在谢某某翻围墙准备逃离时,胥某某仍将其拉住不放,谢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威胁胥“放不放,不放老子砍死你。”

  经胥某某大声呼救,谢某某被闻讯赶至的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蟠龙湖平台的民警捉获。

  法院认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其罪行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谢犯罪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谢某某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法官解释称,谢某某当初只是盗窃行为,但是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无不当。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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