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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5少年“利欲熏心” 受雇持械伤人获刑罚

2017年7月31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本网讯)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宣城的这5少年为了所谓的一万元“报酬”受雇于人,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将自己送进了班房。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一审分别判处5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1个月不等。

2010年底,唐大年因赌场利益与被害人张小华发生矛盾,2011年2月某日晚,唐大年在得知张小华在宣城市区某烧烤店吃宵夜,其轿车停放在某宾馆对面的路旁,唐大年通过王玉国电话联系被告人李一,愿意支付一万元“报酬”,让李一邀集人去砍张小华。随后,被告人李一打电话给被告人赵二让其邀集人,赵二接电话后分别邀集被告人张三等,共6人带上砍刀、钢管赶到现场,在张小华的轿车附近守候,等待目标出现。后张小华从烧烤店出来取车,刚将车门打开,被告人赵二等6人手持砍刀、钢管冲上前对张小华进行砍打,将其打倒在地。与张小华一起的唐欢见状上前制止,也遭到赵二等人用钢管进行殴打。随后,赵二等6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所用砍刀、钢管扔弃。事后,唐大年交付一万元现金让王玉国支付给李一作为“报酬”,李一从中取出5000后,将剩余的5000分发给赵二等人。被告人赵二等6人分别从中获利一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经鉴定:张小华的伤情系轻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小华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得到了被害人张小华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一受人之邀后,指使被告人赵二邀集了被告人张三等,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5被告人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俞丽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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