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3年11月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项目工地上,因工友间发生争执将范某头部殴打致轻伤。日前,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某为昌平区某项目工地的一名木工组工人。2013年11月4日,同工地项目水电组工人范某在项目工地4号楼4层楼梯口处做电焊工作时,不慎将电焊的火花掉到了接梯上干活的一名木工组身上,木工组工人便上楼与范某发生争吵。身边的其他工人见状,怕争执扩大,便迅速将俩人拉开。此时,范某听到王某还在其背后继续叫嚣,欲予以回应,结果刚刚回头就被王某手中所持的架子管打中头部。范某头部流血不止,经鉴定颅内积气,左顶骨凹陷性骨折,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
日前,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工友范某发生争执,并故意用架子管将范某头部殴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提示,生活中与人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要用正确的方式协商解决。发生冲突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否则事情不仅无法解决,还有可能带来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