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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避险伤乘客 违章行人须担责
2017年6月8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案情回放:2010年5月23日,正当某客运公司中巴车司机张某载客正常行驶时,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王某突然拐弯出现在中巴车前方,欲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张某本能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了撞车事故。但由于巨大的惯性,使毫无思想准备的乘客李某重重地撞在中巴车的铁扶手上,造成锁骨骨折,用去医疗费2600多元。事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张某以自己是紧急避险为由不同意赔偿,并让李某去找引起险情的骑车人王某赔偿。为此,二人发生争执。近日,李某向检察官咨询,其损失到底由谁承担
检察官说法: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司机张某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压横穿公路的王某,在当时,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李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即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的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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