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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休宁1.27命案成功告破 嫌疑人已被抓获

2017年4月10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安徽休宁1.27命案成功告破

1月27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警方发布协查通告,称1月27日,在休宁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同时公布,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予以2万元奖励。(法制晚报公号ID:fzwb_52165216)

1月28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休宁县的程警官,他证实事情属实,事发为27日中午,目前警方正在全力缉凶,“嫌疑人没有抓到,具体案情还不方便透露。”

根据协查通报,犯罪嫌疑人离开案发现场时身着土黄色羽绒服,穿深蓝色休闲裤(牛仔裤)黑色皮鞋,随身可能携带凶器。身高约1米75,短发微卷,进一步工作发现,嫌疑人已更换衣物,内穿紫色毛衣,浅色裤子,携一件蓝色衣物。

协查通报还提示,如有发现该男子行踪或其丢弃的衣物请及时拨打110报警,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我局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我局将给予5000元奖励,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20000元奖励。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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