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用小号勾引夫
1993年出生的郑某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中帮父母打理生意,去年9月在父母的安排下与年满22周岁的女孩黎某相亲。据郑某坦言,两人一见钟情,当即确认恋爱关系,随后于同年10月领了结婚证。
但原本应该幸福甜蜜的新婚生活却因为妻子的敏感多疑生出了事端。生性敏感的黎某老是怀疑自己的丈夫在外拈花惹草,但一直没有证据。为试探丈夫的忠心,黎某在闺蜜的怂恿下申请了一个微信小号化名“真真”,加郑某为好友,开始了“勾引”丈夫的计划。
未曾想,一个多月的贴心聊天,竟让丈夫郑某对“真真”暗生情愫。一面是温柔体贴的红颜知己,一面是每天猜疑拷问让自己苦不堪言的新婚妻子,郑某毫不犹豫地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但明面上缺少一个正当的理由提出离婚。
正当郑某为此事犯难时,看着自己与“真真”聊天记录,郑某突然心生一计,为什么不干脆找个兄弟帮忙勾引自己的妻子出轨,再截下聊天记录呢这样自己就有足够的底气提出离婚。
随后的事情发展如郑某所料,自己的故意冷落和兄弟似火的热情让黎某很快就沦陷了。看着时机到了,郑某便带着妻子与兄弟的聊天记录向黎某发难,扬言一定要离婚。
谁知,妻子黎某竟在此时拿出了郑某与“真真”的聊天记录,更趁机道出自己便是“真真”的事实。深受刺激的郑某恼羞成怒,对黎某拳脚相加致其重伤。随后黎某的家人报警,郑某出逃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最终在11月10日被抓捕归案。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了除了故意杀人罪外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黎某和郑某相互不信任,郑某恼羞成怒将妻子打成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