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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老师被害学校厕所内 手段残忍难逃法网

2017年4月4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小学老师被害学校厕所内

1月6日早晨,盐城市滨海县通榆镇境内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一名小学老师被人杀害在学校的厕所内。目前,当地警方已发出协查通报,缉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警方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嫌疑人的将奖励5000元。

据知情人介绍,被害人是滨海县通榆镇万岗小学的一名数学老师,46岁,事发地点是在学校的厕所内。据目击者透露,案发现场十分血腥,一名身穿棉袄的男子侧躺在厕所蹲坑的血泊中,死者被杀害的时候,裤子还没穿好。

今天晚上,滨海县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称,通榆镇境内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偵查,通榆镇万岗村的李玉东有重大作案嫌疑。请广大群众一旦在旅馆、私房出租屋、网吧、游戏室、空置房、桥梁涵洞等场所发现嫌疑对象,务必设法将其控制,并立即拨打110。公安机关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嫌疑人的,将奖励人民币5000元,并严格保守报警人身份信息。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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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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