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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2016年1月25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案情简介:
  1 9 9 5 年4 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z 合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 公司向b 公司提供z 合金20 0 吨,单价为每吨3 0 0 0 元(此为4 月份的价格),并约定a 公司在1 9 9 5 年8 月底之前交货,b 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 0 天内支付价款6 0 万元。1 9 9 5年8 月,z 合金因市场因素价格上涨至每吨5 0 0 0 元,于是a 公司提议修改合同将z 合金的单价提高到每吨5 0 0 0 元,b 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b 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按原约定履行,a 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公平。按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公平是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a 公司与b 公司在签  约时,z 合金的时价为每吨3 0 0 0 元,因此,若此时双方即达成协议并且履行合同,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但是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是签约后4 个月的8 月份,而且最重要的是在这4 个月以后,z 合金的价格上涨得令人咋舌,如果依然按照原来的价格成交便显得不公平。因此,要合理地处理本案,就不能再呆板地坚持契约自由、契约即法律这古老法谚了。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引入现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具智慧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在本案中,a 、b 双方都以z 合金每吨3 0 0 0 元的市价为订约背景,只有在这一基本前提尚存的情况下,该合同的履行才是公平合理的。后来由于市价涨到每吨5 0 0 0 元,这是a 、b 双方都无法预料并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它动摇了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致使a 、b 双方若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a 、b 双方均同意以每吨4 8 0 0 元的价格重新履行合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需要的
  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须有对合同起决定影响的情势变更;第二,情势变更须使合同不能或难以履行;  第三,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四,维持原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没有十分明确的体现,但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被多次适用。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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