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假冒军人与电动车专卖店老板谈生意,获取其名片后用假身份证为老板办理存折,然后趁机与老板的真存折进行调换,盗取存款20万元。2012年3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王某、张某穿着军装冒充军人,窜至焦作市一电动车专卖店,以团购电动车为名,索取电动车专卖店老板刘某的名片。5月17日,李某以电动车老板刘某的名义制作了假临时身份证,并利用刘某的假身份证在焦作市一邮政储蓄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5月18时9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假冒军人再次来到该电动车专卖店,以订购电动车为名让电动车老板刘某在焦作市邮政储蓄办理存折,后王某趁刘某不备,将该存折与李某事先办好的存折调换,并让刘某往调换过的存折上存入20万元人民币以证明其有实力做生意,刘某按照要求存入2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在郑州将该款全部取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退还被害人刘某赃款15000元人民币,其余赃款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与同案人李某、张某在本案中互相配合,各自起到了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退还被害人刘某赃款15000元人民币,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