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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015年12月2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就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表明数据电文尚可有其他形式。本条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数据电文。所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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