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30多名民工工资
2010年,被告人母某假借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张某等30多名农民工签订了承建合同。此后,30多名农民工便开始按照包工头母某的要求为吕某等三家人修建房屋,不久便完成了修建,但工程款一直没有给农民工结算。2011年春节前,农民工向母某讨要工钱时,母某当即承诺次日给付工资,但农民工次日索要工资时发现母某已经不见踪影。为索要工钱,农民工向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投诉。2012年1月9日,元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股将母某逃避、拖欠30余名民工工资一案移交给该元坝区检察院。此后,检察院将此案公诉至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
初犯、偶犯如何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母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母某为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7月2日上午,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母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元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