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资深律师
咨询热线:1367791321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文章列表

无偿保管员工车辆丢失后要赔偿吗

2015年7月6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案情】
  员工上班时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结果车辆被盗,由此引发了员工与公司间的赔偿诉讼。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公司无需对员工车辆的丢失承担责任。
  小马系某公司员工,平时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今年4月的一天夜里,小马到公司上晚班,象往常一样将摩托车停放在了公司指定的车库并上了锁。十几分钟后,门卫气喘吁吁地跑来通知“有车辆的员工赶紧检查一下各自车辆”,原来几分钟前,门卫发现有人驾驶摩托车驶离公司,且在大门口不但不减速反而加速,门卫根本不及阻拦。警惕性颇高的门卫意识到可能有人盗车,于是出现了前面的一幕。经检查,小马发现是自己的车子被盗了,于是立即向警方报了案。
  小马随后与公司交涉,他认为公司在保卫工作方面存在严重失职,才导致自己的车辆被盗,公司属于保管不善,应当赔偿。公司则认为,为方便员工停车才划定了区域,并且是无偿服务,门卫的职责是在员工上下班期间在门口维护秩序,检查考勤情况,不应当赔偿。
  【法律建议】
  法院查明小马车辆丢失时间正是公司晚班员工的上班时间,人员进出频繁,公司门卫职责是:检查员工出入考勤,并无在公司内巡视检查的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为员工指定停放车辆的场所,小马也将车辆停放在该区域内,由于公司既未向员工收取费用,亦未指派专门人员看守,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且门卫在发现可疑人员驾驶摩托车经过大门时进行了阻拦,之后又及时通知了有车辆的员工检查,因此对于小马车辆的被盗,公司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7791321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ushunru.cn/art/view.asp?id=82266031947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担保法》若干规定在货款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 2.国际贸易中对外报价核算与价格换算
  • 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 4.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 5.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拒绝受领的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