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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乡法院为智障“出嫁女”代言

2015年7月5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某村第2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刘某征收地补偿费20 000元。

  刘某是安乡县深柳镇某村第2村民小组成员,自幼患有轻微精神分裂症,2007年4月刘某与家住安乡县三岔河镇的余某登记结婚,但并未将户口迁至余某的户籍所在地。2011年3月,被告某村第2村民小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村民小组部分成员合议,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按村民口粮斤数以一定比例来分配,但以原告刘某已结婚为由拒绝给付。刘某的家人在多次与村民小组交涉无果后,以刘某的名义将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原告系被告某村第2小组农业户口村民,依法本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同时,考虑到刘某为精神病人,家里经济状况也很差,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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