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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2015年6月22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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