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资深律师
咨询热线:1367791321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文章列表

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应怎样归属与分享?

2015年5月18日  南昌资深律师   http://www.hushunru.cn/
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应怎样归属与分享?
  1、发明创造权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只归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其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可按约定补偿给其他各方当事人。
  2、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合作各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得收益,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

 

文章来源: 南昌资深律师
律师: 胡顺如 [南昌]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7791321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ushunru.cn/art/view.asp?id=81834275637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担保法》若干规定在货款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 2.国际贸易中对外报价核算与价格换算
  • 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 4.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 5.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拒绝受领的怎么办?